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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处
自然人经我中心审核合格者可被委派在当地注册成立我中心代表处,直接向美国总部负责,在当地独立开展联络业务。详情请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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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处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申请成为我中心在当地的联络处,有关业务工作向北京代表处负责,并获得在当地独家开展联络业务资格。详情请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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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申请成为我中心在当地的业务代理人,有关业务工作向北京代表处负责,并获得在当地开展业务代理资格。详情请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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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人
自然人经我中心审核合格者可申请在其所在地担任我中心的业务联络人,有关业务工作向北京代表处负责,并获得在当地联络业务的资格。详情请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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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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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书面申请,包括自我介绍、申请内容、关于业务合作的大致规划和说明、详细的联系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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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中心负责人进行沟通,可采取书面、电话、见面等形式,主要是了解双方可合作的前景及相互是否具备合作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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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有关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或当事人的详细背景介绍材料及履历、在开展业务方面的自我评价、房产证明复印件等。(注:所有复印件均应由我中心进行复印)
签署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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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或当事人到总部或北京代表处实习,时间为一个月至半年,目的是深入了解我中心的工作程序及建立与我中心有关工作人员的关系,方便日后开展工作及进行充分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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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给予正式授权。如果是成立中心在当地的代表处,总部将提供全套有关手续资料,其他的则授予正式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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